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符合的條件:
根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二、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需要的證件:
根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5.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6.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者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